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下简称“采购”)招标管理,维护学校和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利益,提高办学投资效益,加强对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经济技术服务、人力服务、安保服务、物业服务等。
第三条 凡学校各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达到招标或集中采购标准的,均须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工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相关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以政府采购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购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原则。
第六条 采购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招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采购招标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纪委书记和分管院领导担任。
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教务处、图书馆、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与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管理日常工作(以下简称“招标办”)。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归口管理原则,下设三个招标工作小组,即:基建招标工作小组、修缮和服务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物资和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院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 基建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国资、设备等部门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基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
第十条 修缮和服务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财务、审计、国资、纪检监察、设备、基建等部门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经济和技术人员组成。
修缮和服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房屋修缮、拆改建、基础设施改造与校园环境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等招标工作;负责经济技术服务、对外租赁承包、物业服务、安保服务、药品、后勤物资、食堂大宗物品等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物资和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设备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设备、教务、图书、财务、审计、国资、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物资和设备采购招标小组负责教学、科研、办公、医疗、文体、交通、安保、消防设备和仪器采购及家具、图书教材、通用软件等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制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领导和实施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组建各招标工作小组,审批招标项目,审定特殊项目的招标方式,协调各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纠正各招标工作小组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三条 招标办职责:依据本办法编制相应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和流程,针对各个项目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各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协调各个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相关事宜,管理各个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小组职责:接受使用单位采购计划申请,组织可行性认证,配合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展招标项目调研、考察、询价等招标准备工作,解决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或指导实施招标确定的项目。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职责:通过参与调研、考察、询价、招标文件制作、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重点环节,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小组及投标人的招投标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采购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招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邀请三家(含)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委托招标: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自行招标: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项目须通过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预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修缮、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等工程类项目。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含批量或单件)各类仪器设备或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网络设备、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预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设计、勘察、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项目。
(四)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委托招标
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达不到委托招标规定的项目,可由招标办通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进行采购,具体实施细则由招标办拟定后报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需处置资产的类别和残值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招标方式。
第四章 采购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申报:用户单位或职能部门按项目填写《利盈国际官网招标申请表》,向所属招标工作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招标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项目须报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标书拟定:通过审批的项目由招标工作小组会同招标办拟定招标实施方案、制定标书(招标文件),送招标监督工作小组审核并经组长审签后发布招标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信息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办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有关报刊、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发布;实行邀请招标的,原则上应当从学校“投标人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特殊情况下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工作小组要对投标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招标监督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组织:评标小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在5人(含)以上且为奇数,其中专家数量不低于评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属于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代表业主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以方案优越、质量保证、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售后服务和信誉良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工作监督小组成员、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和招标办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二十五条 定标及合同谈判: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工作小组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将招标有关要求和投标单位的相关承诺细化为合同条款。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定:合同文本经招标工作小组及职能部门审核,并由审计处复核后,由校长或委托代理人与中标单位签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的补充或变更:每个项目的招标内容、中标单位,以及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决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变更、补充,应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要项目由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下改变。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备案、保管和检查: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结果和投标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予记录,对招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要及时向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反馈。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由招标办妥善保管,招标文件副本提交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存档备查,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随时组织人员抽查。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全过程参与每个项目的招标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第三十条 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应由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的理由,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并将采购记录、合同等(复印件)报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的招标的,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可以跟标,由用户单位书面向招标工作小组备案后,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合同。跟标办法一般不适用于同一个项目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工程或采购项目,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施工或购买,或者指定单位施工或指定供货商的,经相关招标工作小组核实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资质、能力可以满足学校要求的,报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与捐赠单位商签合同,并报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采取邀请招标或竞谈方式进行采购时,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参照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执行;合格投标人超过三家,但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要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章 采购招标工作纪律及违纪、违规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应按本规定施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学校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国有管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或收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材料、设备、教材、图书资料、大宗物资等采购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多,侵害学校利益的;
(六)利用招标活动谋取私利的;
(七)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方式回避招标的;
(八)参与招标活动的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放纵违纪违规行为;或者知情不报、瞒案不办,故意纵容、包庇违纪违规单位或责任人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欺诈、围标等不正当投标行为、或向招标人行贿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且在两年内该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学校的各种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政府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并且在五年内禁止该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校的各种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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