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由计财处统一负责﹑统一管理。负责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校内收费项目的审核管理;领购、发放和核销收费票据;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在向计财处申请收费项目时,必须注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
第四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学校使用的票据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省财政厅核发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机制)》,用于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代收新生教材书本费、军训服装费等。
(二)省财政厅核发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手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机制)》,用于学校对部分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三)省财政厅核发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系统内部非经营服务性收款。
(四)《利盈国际官网收据》用于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第五条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一律使用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机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手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机制)》、《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由计财处统一向省财政厅购领;实行定额售票制的收费项目,票面必须标明金额并连续编号,报计财处备案;《利盈国际官网收据》由计财处统一印制。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外购买或自制收据进行收费。在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收费种类开具相应的票据,要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违者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专人管理,登记核发,以旧换新,限期核销”的原则申请领用票据,各种票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各单位首次向学校计财处申请领用票据时,须由所在单位写出专题报告,说明领用票据的理由、用途、数量,计财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需继续领用时,直接向学校计财处申请办理。
第九条各领用单位要妥善保管票据。一旦出现遗失、被窃等情况,应于丢失票据当天书面报告计财处,协助学校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并在传播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或被盗等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领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全部联次顺序如实开具,同号各联金额及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收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在向学校计财处办理缴销手续时,一并缴回。
(三)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代开收据,不得拆本使用。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或超范围使用票据。
(四)每月开出的票据金额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向计财处申报,将款项及时、足额缴入计财处。
(五)各单位票据使用完毕,将整本用完的票据存根及时交回计财处办理注销手续。注销要求:应将票据使用单位、收费期间、票据起止号、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大写金额)、经手人等内容填写在票据本正面,由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无误后,予以注销。
(六)各单位应将尚未用完、但不再使用的票据和票据存根及时向计财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拒收,并有权向学校计财处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违反规定的,由批准或实施收费的单位领导承担行政责任,并由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对经办人员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给予5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一)擅自进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除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责令退回或没收违规所得外,并处以违规所得1~5倍的罚款;
(二)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责令退回或没收违规所得,限期整改,并处以违规金额50%的罚款;
(三)无财务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做出减免决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规金额10%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除按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以上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计财、审计、纪检监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处罚。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罚款,由计财处直接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回;个人交纳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得由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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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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